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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教育部臺教會(三)第1020012651號來文:有關執行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,如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且投保單位(雇主)負擔者,得於該計畫經費內編列「補充保費」項目。
EDU1020012651.PDF
臺教會(三)字第1020012651號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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